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9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詹蕙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二五,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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