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62號
原 告 林冠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錫欽 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
尚不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