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88號
原 告 郭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 施福源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原
告應如數向本院補繳。
二、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即施福源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
所,應就此補正提出施福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依其全體繼承
人提出記載被告完整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暨需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含後附書證亦須一併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