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338號
原 告 詹子潁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 律師
被 告 陳式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被告對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本院所
為之判決,就其聲請免為假執行部分聲請補充判決,補充判決如
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
文欄應於第四項「本判決得假執行。」之後補充:「但被告如以
新臺幣柒拾參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關被告得預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部分漏未判決,爰請求補充判決等語。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
19日宣示判決在案,惟聲請人即被告於108年4月2日民事答
辯狀答辯聲明三已載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此有該民事答辯狀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3
3條第1項、第394條之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
補充之。查本件判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2樓之2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42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108年1月1日起至遷讓
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0,000元為不利益被告
之判決。是被告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尚
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補充宣
告之。
三、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