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9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姜雀懸
被   告  劉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雄簡字第9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4日下午4時
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 記 官 林雯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18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
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
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清償,且原告復受讓上開債權等情,業據其提
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公告、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或提出何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又本件係依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雯琪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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