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王昌煇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6,274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
  0元,惟上開原告請求之金額,包括預告期間工資102,632
  元及年終獎金工資133,642元,依原告之主張均具勞動基準
  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前引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1,270元
 (2,540元÷2=1,270元),是本件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為1,270元(計算式:2,540元-1,270元=1,2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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