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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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169號
原   告 H24雲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美蘋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楊善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
○號17樓房屋(14.67坪,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原
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每月應繳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
467元(每坪100元),然被告自民國106年2月25日起至同年
月28日與維多利亞建設交屋後,尚未繳清管理費208元,及1
06年3月、4月管理費2,934元亦未繳納,共3,142元,乃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
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金額。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繳費明細、
生活規約、繳費記錄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
,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
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14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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