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智
  仁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048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932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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