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汪武良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 律師
複代理人   蘇榕芝 律師
被   告 順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
訴訟代理人  洪寶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就主文
第一項以新臺幣3388,534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
應更正為「,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就主文第一項以新
臺幣388,534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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