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交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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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交簡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除應增加被告前因殺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假釋期滿而執行完畢,五年
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外
,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經測試酒後酒精濃度呼氣值為每公升零點六六毫克等情狀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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