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六二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旺
訴訟代理人 郭正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為證。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仁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牛慶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元
合 計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