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郭芳煜
  訴訟代理人  許文輝 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及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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