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郭芳煜
訴訟代理人 許文輝 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及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