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5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67號

原告 吳泓諭

被告 莊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567號回復原狀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5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20元,其餘

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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