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票字第1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票字第11461號聲請人昇光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黃月爾 相對人 蕭焴騰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施敏雄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許玉城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附表: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一四六一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九十年五月九日│貳拾萬元│未載│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045096│├─┼───────────┼─────────┼───────────┼─────────┼────────────┤│2│九十年五月九日│肆拾叁萬柒仟元│未載│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045097│├─┼───────────┼─────────┼───────────┼───────────┼────────────┤│3│九十年六月五日│貳拾伍萬元│未載│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463612│├─┼───────────┼─────────┼───────────┼───────────┼────────────┤│4│九十年六月三日│貳拾伍萬元│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463614│└─┴───────────┴─────────┴───────────┴───────────┴────────────┘上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饒義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