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29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吳志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怡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何?(因聲請狀載債務人姓名為鄭怡廷,借據影本所載為 鄭怡珽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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