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4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協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靜如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4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協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