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告辛○○被告丁○○
戊○○庚○○甲○○乙○○丙○○己○○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必奇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