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294號債權人 林文瓊 即 廣振 土木包工業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淑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