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288號原告 黃新富 被告 洪菩謙 林世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