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訴人大頂美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24,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