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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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5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7號抗告人甲○○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等2人間繼承登記事件,對於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53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建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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