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然聲請人未釋明其於申請優惠退休離職時,請領之退休金金額若干?亦未提出其向 許瑞龍 、 楊宗原 、 呂振榮 、 張炳煌 、 林健一 等人借貸之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8月2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97年8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蔡敬文律師,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於97年9月8日前未提出任何資料到院,是認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