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湯仁均 即敬悅機車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柏仲附表: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敬悅機車行湯仁均│合作金庫苗栗分行│106年3月31日│18,000元│R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