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53號原告 劉盛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佔用部分面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725,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
至訴之聲明第3至6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違約金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 涂志成涂馨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編號│地號│佔用面積合計│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鄉○○○段)│(㎡)│(元/㎡)│以下四捨五入)│├──┼────────────┼──────┼─────┼────────┤│1│799、800│424.24│3,100元│1,315,144元│├──┼────────────┼──────┼─────┼────────┤│2│797、798、805、808、│575.76│4,100元│2,360,616元│││809、810││││├──┼────────────┼──────┼─────┼────────┤│3│819、821、824、825、│500│4,100元│2,050,000元│││826、830││││├──┴────────────┴──────┴─────┼────────┤│合計│5,725,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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