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育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緝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育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育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01日│105年01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1號│字第15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1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4月27日│105年03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1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判決│105年05月12日│105年06月24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2219號(106年度執│第2840號(106年度執││││緝字第89號)│緝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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