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連易字第一О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信康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官葉珊谷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長貴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連易字第一О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信康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官葉珊谷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