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30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伍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主觀上能預見將其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
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將該帳戶用於詐取他人財物,致被害
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帳戶實施詐欺犯罪
,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下同)97年9
月間在不詳地點,將其開立之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均
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集團成員於97年9月10
日,在不詳地點,至雅虎奇磨拍賣網站刊登不實販賣商品之
訊息,適原告上網誤信確有販售拍賣網站上刊登之SonyEric
ssonZ750i型手機,遂以新台幣(下同)5,350元標得,並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97年9月11日將款項匯入被告之系
爭帳戶後,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原告察覺受騙報警
處理,經警追查,使知上情。因被告之幫助詐欺行為致原告
受有損害,而損失5,350元。爰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350元等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197號刑事簡易判決
書1件為證,足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3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所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合議庭
裁定移送本庭,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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