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訴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2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880,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為新台幣39,51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
1,220元,尚欠新台幣38,2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書記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