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立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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