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邱惠燕 (即斐亞登生物科技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6,08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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