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惠森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惠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惠森前因殺人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825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