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佳琳被告即受刑人樊俊郁上列聲請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 樊俊郎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樊俊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樊俊郎」之記載均係誤寫,應更正為「樊俊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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