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金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金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歐金堂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