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8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複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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