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8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4年度婚字第283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