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王莉琳 相對人乙○○相對人甲○○
應為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T40~F0┌──────────────────────────────────────┐│計算書(單位:新台幣「元」)│├───────────┬──────────┬───────────────┤│項目│金額│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21,484││││││├───────────┼──────────┼───────────────┤│二、第一審送達費用│340││││││├───────────┼──────────┼───────────────┤│三、公示送達登報費│80││├───────────┼──────────┼───────────────┤│合計│2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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