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90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陳潔 (即 吳倩 原名 吳青之 繼承人)
陳蓉 (即吳倩原名吳青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
二十四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