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6月10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5、13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21、27、3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