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0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為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通常保護令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一段補充記載:「甲○○前犯有違反公共危險罪與妨害自由罪等案件,所犯最後1次之妨害自由罪案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94年4月22日以94年度易字第6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佰元折算1日確定,而於94年6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又於95年間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8日以96年度簡字第976號簡易判決各處拘役30日、30日,並定執行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減刑後,定執行刑為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於96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業於民國96年3月28日經修正公布全文66條,並自同年月3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法治法第14條關於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規定,於修正後改列為第15條,其內容並未更動;另修正前同法第50條關於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規定,亦移置於修正後第61條加以規範。惟就違反法院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禁止騷擾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係犯該法之違反保護令罪部分,其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均無變更,是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可言,無須比較新、舊法,應逕依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規定論處,合併敘明,公訴人認為應依修正前同法第50條規定論處,尚有誤會。
三、查被告甲○○違反法院依修正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為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通常保護令裁定,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後即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禁止實施暴力)之違反保護令罪與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以恐嚇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禁止實施暴力)之違反保護令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禁止實施暴力)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所述之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裁定,嗣經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33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又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8日以96年度簡字第976號簡易判決各處拘役30日、30日,並定執行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有前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詎其竟不知警惕自制,再犯本件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案件,而對告訴人為恐嚇暴力行為,惡性非輕,自不應寬貸;並兼衡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程度暨被告犯後仍不知悔悟,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於96年6月15日三讀通過,嗣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令公布,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於96年7月16日施行。查被告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亦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予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6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