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八五六號
原告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棟樑 送達代收人 宋萬得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因被告與訴外人 范翠萍 等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共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一百萬元,約定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清償,嗣因被告等未依約清償本息,經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一二六二0號核發在案,茲以被告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即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兩造於借款時所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業已約定:「立約人對貴社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澎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義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林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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