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折合銀元陸拾肆萬零柒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尚欠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胡文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張西武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