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抗告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更生事件,對於97年9月15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抗告理由,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限於7日內補提之,逾期不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孫于凎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