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投交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投交簡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應補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民國97年1月7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分別於90、97年間均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中交簡字第442號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1922號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59日確定(未構成累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詎其仍不知悔改,再度酒醉駕車上路,無視己身及他人之行車安全,且此次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02毫克,量刑自不宜過輕,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