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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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俐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祖豪 (原名 何勝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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