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61號聲請人 陳翔中三商夢甜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三商夢甜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翔中為相對人三商夢甜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
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同意以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提出相對人帳冊清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核對該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收據等件無誤。故本件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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