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8號聲請人 吳承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馥敦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40萬1500元、資遣費4萬5007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萬9907元、特休未休工資5,333元、喪假工資5,333元、勞工退休金2萬2572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9652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