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5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94年度撤緩字第2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妨害風化罪,經鈞院於民國93年4月27日以92年度桃簡字第143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於93年6月11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2年10月間日故意犯妨害風化罪,經鈞院於93年10月29日以93度桃簡字第13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3年12月
9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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