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481號
原   告 萬代經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槿純
訴訟代理人  陳至勝
被   告  徐詩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000元,並自民國105年8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為原告所管理之「萬代經典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
區分所有權人(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12
樓之2,下稱系爭房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及系
爭社區規約之約定,應按期給付管理費。而管理費之分擔基
準授權由原告訂定,每3個月為1期,依此計算,系爭房屋每
期之管理費為4,900元、車位費1,200元,共6,100元(4,900
+1,200=6,100)。惟被告積欠97年7月至103年6月、104年
1月至105年6月,共90個月(30期)之管理費183,000元(6,
100×30=183,000)未繳,原告已以存證信函之送達為催繳
之通知,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予原告等語,爰依法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83,000元,及
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管理費欠繳金額及
計算方式、存證信函、收費憑單、收款證明單、系爭社區10
5年度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系爭社區規約、管理費
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1項準用第
3項之規定,視為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五、綜上,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系爭社區規約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之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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