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 黃柏恩
于 白儂 黃惟晨 被告 黃杲傑
陳秋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⑴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于白儂新臺幣(下同)30萬元;⑵被告陳秋鈴應賠償原告黃柏恩30萬元,並於桃園市同業群組及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消息欄目置頂6個月公開道歉;⑶被告陳秋鈴應賠償原告黃惟晨10萬元(見本院卷第3頁),而本件經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⑴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于白儂30萬元;⑵被告陳秋鈴、黃杲傑應分別賠償原告黃柏恩30萬元、60萬元,並於桃園市同業群組及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消息欄目置頂6個月公開道歉;⑶被告陳秋鈴應賠償原告黃惟晨10萬元;⑷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94頁)後,除公開道歉以外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0萬元(計算式:30萬元+30萬元+60萬元+10萬元+100萬元=230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元,加計另請求被告於群組及網站公開道歉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70元(計算式:2萬3,770元+3,
000元+3,000元=2萬9,77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7,60
0元外,尚應補繳2萬2,170元(計算式:2萬9,770元-7,60
0元=2萬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