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7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被 告 張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在臺南市六甲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又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而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臺北
市○○區區○○○路○段與延平北路6段,有民事起訴狀、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冠雁